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帖子发起人:王班时间:2008-6-27 13:01:00回复:4读:113(0)(0)
王班
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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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标题:[新闻]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标题:[讨论]转贴--解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操问题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这里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也有业主没有掌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问题,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公布并实施三年了,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铺平了道路,业主只要学会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掌握正确方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难。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首先要了解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自己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复杂化或想得神乎其神,不仅与事无补,反而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现笔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就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逐一加以解读: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市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市相关部门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市房管局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业主委员会章程(参考)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组织及职责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
  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______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____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 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 3、品行端正无劣迹。
 4、热心公益事业。
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 1、已不是业主的。
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城市猎房 www.letfind.com.cn
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1、权利: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②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 ③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 2、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
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      ④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城市猎房 www.letfind.com.cn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从__________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域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ASDD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环境。第六条??????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推荐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 副主任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物。执行秘书可以是也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并有担任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与概算、决算公告;
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 本会主任;
2、??? 本会副主任;
3、??? 本会执行秘书;
4、??? 本全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的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办的;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业主的;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与本会组织和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 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定。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Re: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2008-6-27 16:16: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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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真是辛苦啊!呵呵。资料很有用!
就是人太少了。
要多召集些人来喽!

先顶了再说!呵呵
Re: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2008-6-30 17:04: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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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十分赞同 我门需要多点法规 但我门小区更需要简单点的法规而且要有用 让大家都能接受的 这样我门的制度才能不短完善
Re: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2008-6-30 23:16: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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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筹委,就租住在五星阁18F房,成立业主会我可以给你们一些具体意见和帮助,听说你们至今还没有办到房产证,主要是开发商的问题,现在广州市房管局正在着手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你们要抓紧时间反映,不要指望开发商了.
Re: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参考
2008-7-2 0:33: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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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考虑先把“易君”改成“永乐”。他代表了南京到北京,划时代的变更。我支持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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